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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八十章 弃婴 (第1/2页)
刘景送走嫂子赖慈和侄儿虎头,没过几天便进入仲夏五月。 五月在汉代民众的认识中,乃是恶月,有很多禁忌,故泰山太守应劭所著《风俗通》载曰:“俗云五月到官,至免不任”,“五月盖房,令人头秃。” 嫂子赖慈之所以选择四月底动身,就是因为五月忌讳远行。刘景前年出仕时,也是选择四月三十日去郡府功曹报道,而没有拖到五月。 五月是恶月,而五月五日,端午节,则被视为恶月恶日。 大儒王充在其著作《论衡》中提到:“讳举正月、五月子。以正月、五月子杀父与母,不得举也。已举之,父母祸死。” 此俗可谓由来已久,战国“四公子”之一的孟尝君田文,便是五月五日所生,因而险些被父母遗弃。 历事安帝、顺帝、冲帝、质帝、桓帝、灵帝六朝的太尉胡广,也是五月五日出生,父母俗忌,乃将襁褓中的他“藏之于葫芦之中,投于河。有人养之……因托葫芦所生,遂取姓为胡。” 所以,五月五日,弃婴,乃至溺婴之风,极为盛行,刘景对此俗绝对是深恶痛绝,尤其是溺婴行为,断然不能容忍。 他曾听大兄杜袭谈起过一事,其父同乡好友,贾彪贾伟节,乃是昔日党人领袖,与同郡荀爽齐名,他当初为新息县长,发现境内小民寡困,产子多不能举养。 贾彪便在县内自设条令:“不举子者,以杀人罪罪之。”县境为之震栗,数年间,婴儿因他而活者千数,皆以“贾”为名。 贾彪的做法非常符合刘景的心意,因此五月初时,他正式颁布言条令,通告全县:“母子相残,逆天违道,敢有杀婴者,与杀人同罪。” 此条令一出,顿时在酃县全县范围内引发了极大的争议,刘景恩威已著,百姓不敢公开谈论,但私下皆认为他纯属是“多管闲事”。 杀婴习俗,起源极其久远,千百年来,大家相沿成习,渐渐被视为理所当然,并不把它看做是一件不道德的事。即便是朝廷,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并没有干涉这种民间行为。 刘景现在却突然告诉百姓,溺婴是违法的行为,将与杀人同罪,简直就是莫名其妙。 刘景可不管百姓心里作何感想,反正他条令已下,任何敢于顶风作案的人,必将受到重惩。这种风气必须要杀下去。 然而令刘景没想到的是,他的做法确实有效遏制了溺婴之风,但弃婴现象,却成倍增多。 刘景五月五日在堤坝上视察时,就见到了不止一例,他心中不由气急,马上发动所有县中吏卒,在湘、耒、承诸水间来回巡视,只要见到弃婴,立刻救之。 仅仅大半天工夫,吏卒便成功救起九十七名婴儿,活者九十二。 其中男婴二十八人,女婴六十四人,女婴占比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。 这个男女比例颇为“正常”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