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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0 信托机构 (第2/2页)
“揆之条法,所谓检校者,盖身亡男孤幼,官为检校财物,度所须,给之孤幼,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,候年及格,官尽给还。” 翻译过来大概就是以下的意思:对亲人离世的遗孤,政府有责任将他们的财产核查清楚、登记在册,存入检校库代为保管。并定时从代管的财产中划出若干,发给遗孤作为生活费。等遗孤长大成人,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给还他们。 宋朝政府希望通过官方的检校制度,使失去亲人的未成年人权益获得保护,免遭他人侵夺。除了大方向之外,还有具体执行的法律条文和制度。 一、“诸身死有财产者,男女孤幼、厢耆、邻人不申官抄籍者,杖八十”。 宋朝的检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,凡符合检校条件者(亲人故去、只留下孤儿与财产),均须报官检校,否则就挨板子; 二、“州、县不应检校辄检校者,许越诉”。 不符合检校条件而官府强加检校的,允许受害人越级控告; 三、“辄支用已检校财产者,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,徒二年”。 官府如挪用检校人户的财物做他用,要追究法律责任,判刑两年; 四、“州县寄纳人户物色在官库者,若有毁失,依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律备偿”。 检校库的人户财物如有损坏或遗失,官府须给予赔偿; 五、“孤幼财产,官为检校,使亲戚抚养之,季给所需,资蓄不满五百万者,召人户供质当举钱,岁取息二分,为抚养费。” 用利息的收益来支付遗孤的生活费,就不存在坐吃山空的问题了。 这些法律条文合适不合适洪涛也无法做出评判,但从最后一条里就反映出检校库不仅仅是个管理机构,它还兼顾着投资获利的责任。否则就得亏本啊,自己先坐吃山空了,还怎么帮孤儿保值财产。 除了保值和升值之外,检校库和遗孤之间已经是完整的信托责任了,只不过这份合约是由国家强制背书的,达到条件自动生效,不管你乐意不乐意。 “早知道现在比南宋落后不了多少,我还犯什么傻去抢着背黑锅啊,直接当个金融大鳄不好吗?只要把交引库改一改变成真正的股市,不是照样能给皇帝提供一个可以平衡新旧两党的获利点嘛!” 听完了富姬的介绍,洪涛不仅没高兴起来,反倒蔫头耷拉脑袋了。他恨啊,恨自己没早出来转转、没早把这些事情打听清楚,就急吼吼的冲出去当救世主了。 现在看来,自己可能不用付出那么大的代价,也不用缺了八辈子徳去开启潘多拉魔盒,依旧可以挽救新政、挽救这个让人不得不爱的朝代。 但现在说什么都晚了,花膏的事情比较好理解,皇帝和宰相都能听懂,也都认可。股票交易这个玩意自己心里明白,可真不能整套整套理论的讲出来,尤其无法深入浅出的让皇帝和宰相们理解。 而且这些后世的金融理论放到现在会不会好用洪涛心里也没底,毕竟他不是玩金融专业的,很多细节问题不可能提前想得那么周到。